年龄不够生小孩罚款吗?
晚婚晚育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早已成为一种时尚。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大力提倡晚婚晚育,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这种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手段,在计划生育工作的起步阶段起到了重要作用。如今,社会发展了,人们生活水平和生育意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对于许多大中城市中的独生子女来说,随着教育、就业压力、住房紧张、生活成本的高涨以及生活节奏的加快,婚育年龄普遍后延,再加上女性的初婚比例很低,因此再搞一刀切的标准甚至以罚代管已不合时宜。
从2001年开始,上海、浙江等10多个省市修改了计生条例,陆续废除了晚婚、晚育罚金的规定,但有的省市规定对不按晚婚晚育的夫妇给予一次性罚款。对此,2004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将原来的“按本条例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的,不享受,已经享受的应当退回”改为:“决定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假和生育假,又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应当退还由此享受的假期福利待遇”,以体现“谁尽了计划生育义务,就享受相关待遇,没尽到的应当退回”。从目前情况看,取消晚婚晚育罚金已成了大势所趋,人口计生部门应顺时应势地逐步废除或修改不合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