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是谁创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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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有两大基本的功能系统:①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立,形成企业内部的两套运行系统;②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相对分离,形成企业外部的两个基本社会系统中。在这两个基本功能系统的作用下,形成现代企业独具特色的要素的充分流动的机制。

而近代股份制是通过由原始的奴隶制、封建制、合伙制和独资企业制,经过一个漫长的、血雨腥风的继承发展而来的。在18—19世纪的欧洲,特别是英国,由于商业、产业革命和贸易自由化的冲击,小农经济遭受破坏,小资产者与中产阶级被挤压到都市的工业行业中去,传统的家族企业无法容纳迅速的增长,同时,新兴的工业部门急需扩大投资,通过股份化的改制,将中小股东融合起来,将社会闲散资金笼络起来,成为股份公司的原始动机。

近代股份制的意义在于:①适应了社会分工的需要,股份公司的出现,标志着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主体得以确立,人们可以将同行业的若干中小型独立经济主体聚为一系列公司一体化的经济体系。而这一一体化的经济体系独立地进入市场,其竞争能力明显地增强。

②适应了社会所有制结构的变迁:把分散的、不规则的、数量有限的权益资本集中起来,在更大的规模上从事经济活动,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③适应了社会劳动力职业结构的变迁:为劳动者提供了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途径。

不过,最初的股份制企业,其股票一般是不能兑换的。

直到1889年法国的布朗基党人霍尔莱特在参议院提出了《持股人的最高利益票》,要求持股人可以兑换手中的股票。1891年,法国议会通过这部法律。美国股利政策研究基金会认为,这是美国股东权益最好的起点。1897年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制定《股东利益交易规则》,允许股东在两个交易所之间进行利益转让。1917年美国的《艾琳·凯利–格雷森法案》对股票兑现作了详细规定。

股份发行与股票上市

现代股份企业在创建之时,一般都需要有相当规模的初始投资;而在存续期间,还需要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吸收更多的投资,即追加投资。这些投资,一般从渠道上可分成三部分:一是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筹集资金;二是公司原有的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向外转让,称为股权转让;三是公司旧的股份被新股东接纳后,产生的增量股份。

在股份公司的初始阶段,上述三大渠道一般都较为活跃;到了后期,一般都集中在第一和第三种渠道上。这时,如果有新的投资者意向,主要通过发行股份吸纳投资。所以,股权的对外转让就成为极为重要的环节。

正是由于股份交易缺乏规范的市场,人们又迫切希望及时变现,因而产生了配股与送股两种形式。配股,是指公司按原持股比例配售新发行的股票;送股,是指将该公司一部分股份作为红利送给他,送股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增加。

转让股份时,其价格一般按照减持股份时的股份来源予以定价。在市场中,可参照其他股份的转让价格或市值。

原始股与新股

原始股是指公司的成立之初,为设立公司而发行的股权,是公司成立之初的股份。但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发布的《关于预防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市荐砸行为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7号),“在IPO申报时明确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转让股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所持的 首发股票,自《招股说明书》透露其在境内上市之日起计算,属于原始股。”

相对于此,新股是指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买卖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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