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份可以保全吗?
1.首先,需要明确一件事,新三板的股票不同于A股市场的股票,其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交易的;
2.其次,在新三板出现纠纷时,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有两大类,一类是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或者认定相关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主要是转让和认购股份),另一类是要求确认股权归属、返还股权或支付相应的款项(主要是在回购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往往会以该诉讼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提出抗辩。
3.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6条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能够作为新三板股份保全依据的是当事人已经开立的股东代码卡,如果没有股东代码卡的,法院通常会不予认可当事人的诉请。 实践中,法院对新三板股权的性质认定及能否作为执行标的存在较大争议。
4.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680号二审案件中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于企业法人,其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与变更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对于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享有决定权限。股东转让股权的申请是否得到保护,取决于转让人是否真正具有处分股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5.我们认为,从保护善意第三人以及市场健康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应当尊重公司自治和交易的安全,如果股东已经通过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授权给其他人行使股份转让的权利,而受让人已经实际支付对价并进行了公示,则应当尊重上述行为的发生,否认行为的效力不利于市场安全和不利于保护善意买方。 新三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独特的制度安排。对涉及新三板案件的处置,亦应综合考虑上述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