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产假多少天?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给予配偶护理假三十日。 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八条 怀孕未满四个月的女职工,有流产需要的,可享受不少于二周的休假;怀孕四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有流产需要的,可享受不超过六周的休假。 女职工怀孕期满七个月以上的,不得终止妊娠,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休息十一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四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孩子,增加产假十一天。 完成哺乳假后的六个月之内,男方享受十五天的陪产假。 以上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和评定职称,集体福利、劳保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