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快企业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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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快速审理机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破产申请;第七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被指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接管清单和财产状况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据此,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调查情况,明确告知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同时,建立快速审理机制,根据企业破产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特点,对于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可以快立、快审、快的结案,从而缩短破产办理期限。

二、优化审理程序 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对于能够达成和解协议的企业,尽可能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实现企业的重组与复兴;对于难以达成和解协议或虽达成和解而实难执行到位的债务人企业,尽快推进审判程序,通过裁定确认债权金额并宣告企业破产,同时,做好相关审计工作,及时通知债务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 在确定破产财产范围内,合理分配破产清算组费用、职工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保证破产程序依法公正进行。

三、推动执行转破 执行转破,即把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案件进行审理。目前,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实践执行转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2017年执行的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北京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上海三中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进行破产审查。

北京一中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符合破产情形,遂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裁定,受理该案件的破产清算申请。 再如,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执行的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股东存在未缴纳出资等情况,郑州中院作出(2015)郑执一字第49号之六执行裁定,认定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经丧失诚信基础,公司不具备继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和可能,且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全部清偿破产申请前所欠的民商事债务,遂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阳中院)进行破产审查。 安阳中院经审理查明,截止2016年7月5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92.92万元,负债总额却高达1.2亿元,显然不符合偿还债务的条件,为此,判决宣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四、完善协作机制 充分发挥各审判部门之间以及法院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内部协调机制,共同解决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破产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健全外部协作机制,加强与税务部门、金融机构、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破产案件依法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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