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属于央企吗?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定义“金融企业”。 根据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一般分为 银行(中后台运营为主)、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7类金融机构;以及经过批准可以经营少量金融业务的邮政企业和融资担保公司。 这8类机构在我国都属于金融监管机构——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对象。而除了这8类机构外,从事金融业务且同时满足一定规模的其它企业都被统称为非银金融机构。
虽然从分类上,保险和资管是独立的两个行业,但鉴于二者在业务开展和监管要求方面有很多重叠之处,为方便表述,下文将二者合并进行论述。 上述9大类金融机构中,只有6类是直接或间接从事金融产品(服务)提供的实体性单位,即通常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其余3类则一般为提供投融资支持的中后台平台,本身并不直接生产金融产品(服务)。
由此可以看到,对金融业的划分实际上既取决于业务性质同时也取决于业务规模。而金融企业的界定则是以业务性质为依据。无论是从业务规模还是资产规模来看,基本上都能算作广义上的金融企业。 而对于狭义的金融行业来说,则是指基于信用关系的、直接或者间接参与金融创新业务的实体性单位。
一般来说,这类企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以金融业务为经营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 (2)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手段对外输出金融解决方案;
(3)业务实质属于信用关系,至少存在信用风险; (4)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金融产品的研制与发行。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才能称之为金融企业,否则只能称作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或其他行业。当然,对金融企业这一概念的外延需要进行明确界定,以免发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