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成批是指几台?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应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等确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月折旧额、每月实际计提的折旧额等都规定应具体计算,不存在固定资产折旧分摊计算的问题。所以,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分批认定标准没有作规定。但考虑到一个会计期间内多次办理购建固定资产的审批,以及多次计提折旧的会计记录等实际工作量可能增加,会计制度中对分批购建、转让或清理固定资产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购建、转让、报废固定资产以及计提折旧等均应进行具体登记"。
因此,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的固定资产,如在同一月份、同一工程中发生,可合理认定为一批;如不在同一月份同一工程中发生,应按每次发生的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计算折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该年度在该工程下取得并作资本化处理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A"),均应在工程结算后,按税收规定计算该工程的固定资产计税原值、计提折旧。即在该项工程结算后,应将当年度内资本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B")一并作工程结算处理,将工程结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一并作为固定资产A的计税基础。对从购置发票开具时间到工程结算期间,企业已计提的固定资产B的折旧额,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在工程结算后按税收规定重新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