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特殊股份?
2015年7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允许上市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实施涉及国有股权变更的合并、分立等公司制改制行为; 允许除金融类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进入证券市场,通过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并在二级市场上正常交易流通。 对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和上市公司,在上市交易时予以倾斜支持。 为落实上述规定,2016年3月,财政部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6]48号),明确对依法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企业法人,其国有产权无条件的、免费的全部或部分转出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者无偿划入到其他法人。
按照该办法规定,国有资本不再作为财务投资,而是作为战略投资和产业整合,通过国资部门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化运作,发挥产业引领和资源整合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国企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按照财企[2016]49号文的规定,对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企业改制,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企业改制申请文件及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二)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三)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四)股东名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文件(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章程); (五)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财务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