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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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办法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厕所配套安装洗手设施。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但不得超过一小时。

第十二条 女职工因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支付赔偿金,数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二倍。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举报、投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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