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是金融产品吗?
社会上普遍认为委托贷款不属于融资行为,是一种金融产品,理由主要包括:一是认为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方(银行)仅充当“中介”和“通道”,并不承担任何风险,不符合贷款“三性”原则,所以不是自营贷款,也就不属于融资行为。二是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既然是银行监管机构管理的业务,就应属于金融产品范畴。三是《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月或按季计收复利,但应在贷款合同中事先明确。对逾期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应加收罚息”,将委托贷款与自营贷款在计收复利上混淆在一起,使社会对两者的区别认识不清。四是部分《贷款通则》出台前发布的文件将委托贷款作为贷款管理。如《关于调整若干信贷政策法规具体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136号)和《关于对几个涉及贷款合同法律问题的复函》(银条法〔1994〕6号)等,都将委托贷款作为贷款管理。五是有些文件中出现了“委托贷款协议”或“委托贷款合同”提法。如《关于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银发〔1999〕77号)、《关于印发贷款变动因素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150号)等文件对此都有表述。这些也加深了社会各界对委托贷款与贷款认识不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