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如何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是否应该予以支持,应看其是否系权利人、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以及能否排除执行进行判断。在执行程序中认定股东是否享有股权,应当审查下列事实:
(一)该公司是否依法设立;
(二)股东名称、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三)持股数量及所持股票代码与名称;
(四)股东资格取得时间;
(五)股东资格丧失的时间;
(六)是否缴纳出资;
(七)是否转让股权;
八)是否失去股东资格;
九)是否拥有或主张其他实体性权利 等等。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之规定,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未经变更登记的股东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故法院应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并确定其在公司内部所占的股权比例。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法院有权冻结、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