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假可以提前休吗?
我老婆是2017年8月怀孕的,当时在央企上班,看到文件上说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14个月的产假,但是单位只给放假6个月(6个半月),而且没有休假工资(就是按病假工资发)。然后我们就没休成年假,想着等产假出来之后连年假一起休。 结果今年3月份查出来孩子畸形,需要做手术,于是我们马上请假准备回外地治疗。
因为假期太长,中间又请了一次假。后来两次假都批了,但前一次没有扣工资(就是今年三月的那次)。现在假都休完了,单位说之前没批假的那些天算旷工,要罚款和扣除工资(以前请的假都不算数了,说是超过一个月就算旷工)!!!!!!!!!!请问单位的做法符合劳动法吗????
回答:不合法,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无论是否参加了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工资都是按正常出勤对待,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进行克扣。
另外,根据《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子女时,男女双方都应当享受相应的产前检查、产假和节育手术休假。不管男方有否休假,女方都应该依法享有产假。
当然,如果男方休了护理假,则应抵减女方的产假天数。 目前我国法定的产假天数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个婴儿增加15天。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是指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内相关待遇,不包括加班费,并且不可以包含各种奖金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