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属于投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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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房租应该算“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 这个问题涉及租金的定性分析。 现行税法把建筑物分为生产经营用建筑和消费用建筑(即房产)两种,分别对应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前者的租赁收入要缴纳5%的企业所得税,后者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关键在于定性的分析——租金到底是经营收入还是个人收入。 如果认为房屋的用途是生产经营,那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为应税所得,就理应缴纳5%的企业所得税;而如果房屋租赁属个人行为,那么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只有劳务报酬所得才应纳税,而房屋租金显然是符合生活费用扣除标准的,应作为“准予扣除的项目”在税前列支并计算交纳20%的个税。 但问题是,绝大多数的房屋并不是用来直接从事生产的。如果说厂房、仓库是生产经营用建筑,还能找到纳税的依据,那么95%以上的普通住宅难道也是生产经营用的建筑么?!显然说不通。

大部分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都认定,房屋只能用于居住和非营利性性质的办公、商业等,不能作为生产经营使用。这时租赁费就应该属于居民个人的合法收入,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税。 但问题又来了,纳税人既然交了20%的个税,为什么还要对租赁收入征收5%的企业所得税呢?!这不是重复征税了吗?! 实际上,税法这样规定自有其道理。

第一,这5%的所得税是企业合法经营必须缴纳的税收,无论你是否赚了钱或者是否交足了这笔钱都没办法避免。第二,这笔收入属于企业的纯收入,已经包含了企业经营成本(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不存在所谓的扣除项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所交的5%等同于个税20%。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房产(特别是普通住房)的租赁收入属于居民的个人收入,应当缴纳20%的个税;但是该笔收入的取得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因此还应缴纳5%的企业所得税。两者合计,税率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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