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书记离任谁继任?
1、首先,中共中央总书记不是国家主席。当然也不兼任。这俩职位的权限划分可以参考《宪法》。 百度一下“国家机构”,有图有真相。
2、至于“过渡"的问题,理论上讲是中央委员会负责(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但是实际中由于党代会的周期很长(五年召开一次),而且中间还要开党的委员会,所以实际上一般是政治局决定,具体实施。当然,这个决定要经全党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通过才行。
3、关于总书记,理论上讲是由委员长(主席)提名,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任免)。但实际上这一过程非常高效,且不公开。因为中央委员会的组成是若干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联合推荐的,这些人士大部分都不认识,更不会互相知道底细(否则也当不上)。这种操作模式保证了中央领导的权威性。
4、关于副主席。根据党章,除中央书记处书记以外的副主席职务不再设。至于以前的那些副主席.....不好意思,他们现在都已经退休了! 不过,作为党内最高权力的核心,其成员在党内地位很高,甚至超过了中央委员。很多成员即使不在领导岗位,在地方和部门也是最有实权的人。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最高领导职务,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持人和召集人。按照最高领导职务理解,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的最高领导人,在中共中央常务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对中央委员会日常重大事项的处理负个人责任。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1年7月23日至31日在上海召开,在这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党的第一个纲领与决议,并选举产生了党的中央领导机构——中央局和中央局书记,陈独秀为书记,但当时未称总书记,因此学界对于陈独秀是否为“中共史上第一任总书记”尚存争议,一般认为该称谓应始于192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
在现阶段,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同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1]。自党的十二大起,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1982年修订的党章新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实行主席负责制。根据1982年修订的党章,党的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召集人”、“党中央的核心”由“党中央主席”改称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十三大后,中央进一步完善中央领导体制,规定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中央书记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