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算居民吗?
谢邀,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想结合自己的亲身案例来谈一谈我对于“居民身份”的看法。 先交代一下背景,我的老家在东北的一个边境城市,那个城市有个著名的景点叫虎林公园(其实也就是一个大坑里面养了几只老虎),1996年我在那里上初中,当时学校里有一半以上的同学家庭都是“合资企业”的,父亲或母亲在外企工作,全家户口都迁入这个城市。那时候互联网还不普及,但我隐约记得父母的同事里有人是因为“投资移民”过来的,还有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国外绿卡。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是“为了出国而合资”的,有些确实是像我们这样因为父母在外企工作并且愿意把家安在这里的。
我当时并不知道自己算不算“居民”,因为我并不是城市户口,也没听说过“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说法,只知道自己是“非农业人口”(后来才知道这俩词儿是一个意思),至于为什么是“非农”,那是因为我是个“有工作的公民”嘛! 所以你看,关于“居民”的身份问题在当时我自己根本没有概念,只知道爸爸妈妈是正式员工,单位给我们上着各种保险,每年发各种福利(米面油还有肉票什么的),过年过节还能发不少应季货(比如夏天发冰棍券冬天发大白菜票),生病了我爸妈带我去单位的医务室看,看不好了再给开药,或者去部队的医院看病能优惠甚至免费(我爸是某军工厂的职工,跟军队有合作所以能享受这些待遇)。
总之在那时的我感觉家里人和周围的朋友都是“市民”,大家享受着和“农民”不一样的优待。虽然我家没有房子(住的是单位的大院儿,跟大院儿的邻居一样都没有房产证,但是都领着拆迁补偿款),但每年能分好几袋大米白面(用粮本领取,定量供应),平时买菜不用花钱,偶尔买些肉菜也是凭票记账,一年到头也吃不了多少钱。
再说穿着,我家虽然没钱经常穿亲戚家的孩子穿剩下的衣服,但是我从来没觉得委屈,反而我很喜欢这种新的时尚的感觉(尤其是妈妈给我买的带拉链的外衣,这在当时可是最时髦的款式啊!),而且每次走在街上都有别的孩子跟着我叫 “姐姐,你的衣服真好看”“叔叔,你的大衣真帅气”。。。这种感觉真好,让我觉得自己就是城里人。
所以,当时的我觉得自己就是“居民”,而且是光荣的、光荣的……城镇居民。
在中国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市县设立的“三资企业”,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所称“三资企业”包括: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人与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向企业提供的资金、技术、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其他实物等,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确定各方的股权式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并且不得随意撤销,企业终止时由企业进行清算。
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协议式企业。中国合作者属于中国的投资者,可以是以土地和房屋形式进行投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以现金或者技术、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以及其他财产进行投资的经济组织;外国合作者是可以以专利、专有技术、机器设备、工业产权、物料、场地使用权以及现金等形式进行投资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
合作双方根据协议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收益、风险和利润由合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予以分配,可以不按投资比例确定双方权益,也不按投资比例承担风险和亏损。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必须经中方合作者同意,也不得撤销投资,企业终止时由企业进行清算。
三、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不包含中国投资方的从事生产、销售、服务、勘探开发、合作开发、咨询及其他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设立的和与中国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两套班子、三套班子的企业,并按照一中一外的原则进行统计;或者与中国境内个人合资设立的从事生产、销售、服务、勘探开发、咨询及其他业务的企业,以及上述三种企业投资设立的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活动的分厂和技术机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子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构投资设立的“三资企业”与国内“三资企业”同等对待,按照中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