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投诉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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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吐槽下,本人也是受害者,被某证券公司违规操作导致本金和收益全部亏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索赔,至今未追回损失! 2018年5月份,我被拉入一个股票交流群里,群里面有一个老师叫王佳东,每天免费给大家推荐两支股票,推荐的股票都还不错,都有涨。从此我对这个老师开始信任起来。 后来王老师推荐我们加入他的“牛人团”,说加入他的团队就可以提前布局,买入就更加赚钱了。由于前期对王老师很信任,且听说可以可以提前买入,我就信以为真,于是按照他给的链接注册了会员(牛人团)。

在成为“牛人团”的正式成员之后,我先后投入了6万美金。刚开始的时候还能赚一点,但是后来完全就是连续大跌,怎么卖都是亏,目前损失已经超过7成,并且还有继续下跌的趋势。 我觉得我可能遇到了所谓的“杀猪盘”,于是就去百度搜索这个公司的名字,结果发现很多类似我这一样的投资者都在维权索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民事争议。原告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专业的证券公司,未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致使案外人北京中创智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平台非法侵占原告财产,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近期,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为证券代理合同纠纷案,但涉案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上诉人确已购买相关标的证券,故本案应定性为侵权责任纠纷。 因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深圳市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鉴于本案系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综上,经全面考量,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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