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资格?
目前,我国外贸经营主体已达5.29万家,其中自营进出口的企业3.89万家。这些企业如何获取出口经营权呢? 2014年5月之前,外管局没有公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信息,因此无法查询到企业的出口记录和收汇状态;之后,外管局陆续把过去未申报的企业通过补报的方式纳入监管。所以,2014年及以前成立的公司,可能存在无法查询的情况(即是否存在未申报的情况)。
2014年之后成立的公司,只要能在工商局查到对应的进出口备案信息,一般都能在外管局查到相应的出口信息及外汇入账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个别城市的外管部门会保留当地原来未联网的企业出口信息。也就是说,即使企业已经在外管局备案,也可能存在在外地有出口但本地外管局无相关信息的情况,这是因为各地外汇管理局曾经分割管理的原因导致的。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咨询下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另外,根据现行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来料、来样、来件)无需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凭证。 但是,海关要核查其是否经过了外管局登记;外汇管理部门要检查其是否有相关的货物出口记录以及相应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所以,虽然表面上企业不用主动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相关证明文件,但实际工作中还是会查到的。
现在,很多省市已经取消对中小企业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也就是企业只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并确认,即可从事对外贸易活动了。
(一)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企业要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应向当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登记表”,经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逐级上报到省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中央属企业及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外经贸部审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登记表及相关申请材料45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审核批准取得外贸经营权的,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外贸企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持《外贸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进出口企业的有关手续。
外经贸部2001年第15号令公布《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登记制管理办法》中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一律改为申请登记,取消审批限制,国家允许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均可凭进出口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准许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手续。
(二)国家外汇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后,持“进出口企业外汇登记表”到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申请开立进出口核查户并领取外汇登记证。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需领取组织机构代码和商检登记。
(四)海关总署批准。
企业需持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件或《外贸企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代码证书到企业注册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
(五)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企业需持对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办理注册登记认定,经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核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并发给“出口企业退税认定”。外贸企业在经营进出口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业务方面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依法办事,不得违章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