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披露什么?
信息披露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证券法》中,对其的定义是广义的,即“上市公司依法披露有关信息、公告事项的行为”;而在会计领域内,信息是指企业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所形成的信息;由此定义可知,我国《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概念涵盖了会计领域内的“信息”这一概念。 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信息披露”指的是法定信息披露,也称为强制性信息披露或公允性信息披露。这些信息是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可能对投资者等主体的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必须依法公开披露。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将下列事项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披露:
(一)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公告;
(二)上市报告书;
(三)年度报告;
(四)中期报告;
(五)临时信息披露;
(六)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根据规定,上述六大类的信息披露事项都需要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来编制。
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属于正式信息的披露,第四类属于定期报告,其余三类属于事由类的信息披露。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点进行披露之外,对于重大事项还要符合以下要求: 除法定信息披露外,一些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自愿披露一些对投资者具有参考价值的相关信息,这些非强制性的披露信息也被称为“自愿性信息披露”。
与法定信息披露相比,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由公司自主决定,但信息披露的内容是否全面、及时,是有一定风险性的,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审查或者受到投资者的起诉。所以,虽然自愿性信息披露没有强制力保证,但是在社会公信力方面有着极强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