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怎么办离婚?
美国的离婚程序
若要在任何美国州提交离婚程序,必须在该州居住一定期限且满足该州所要求的其它条件。各州的规定差别较大,通常要求其中一方在提交离婚申请时在该州居住或在该州军队基地工作至少 6 个月或 1 年。在一些州,从提出离婚申请到可以审理离婚案件也必须满足一段最短期限,这通常是 6 个月,但是在特拉华州和内华达州这个最短期限是 6 周。
在美国居住不到法定最短期限的情侣可以通过离异分居来实现分居的法律效果,但是离异分居并不能带来与离婚相同的效果和益处,尤其是税务方面。例如,离异分居不能结束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另外,由于离异分居不是结束婚姻关系,双方不能与他人再婚。此外,与离异分居不同,双方在离婚后立即可再婚。
一般来讲,如果夫妻中仅方在美国,那么离婚程序可以在该方居住的州提交。该方即居住在美国的配偶可以在美国任何州提交离婚申请。如果双方共同居住在美国一个州,一般来讲离婚申请可在该州提交。
在提交离婚申请后,法院要求将申请书通知另一方。大多数州要求该方亲自向另一方送达申请书。另一方可以选择在离婚申请中加入答辩状或未接到答辩状。在未接到答辩状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直接作出判决,无需另一方出席审理过程。在作出判决前,另一方可以在答辩状中反对离婚申请中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在一些州,另一方可以在答辩状中自行提出离婚申请条件。
如果一方居住在外国且无法将申请亲自送达该方,美国法院可以下达命令,通过邮局寄出申请,或者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内通过发布在报纸上公告的途径将申请送达另一方。如果能够确定另一方的地址,则必须通过邮局寄送申请,且另一方必须在答辩期内返回答辩状。如果未能返回答辩状,法院很可能在双方未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正如上述所示。如果无法确定另一方地址,许多司法辖区允许在地方报纸上以公告形式送达申请。
在美国的离婚程序中,法院在作出关于抚养子女、 子女抚育金、财产、赡养费和其它类似问题的判决时,通常会适用提交离婚申请的州的实体法。例如,如果新泽西居民从新泽西向居住在新加坡的配偶提交离婚申请,那么关于抚养子女、子女抚育金、财产分配、赡养费和其它类似问题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标准是由新泽西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提交离婚申请的司法管辖区的实体法决定了关于实质性问题的裁决,而不是另一方居住地的外国法律决定了裁决。
外国判决在美国有效吗?
外国离婚法院的判决通常在随后审理夫妻人身关系的任何美国州都是有效的,只要审理离婚案件的外国法院具有适当的属人管辖权。尽管各州在审理这种案件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度,但是普遍承认,为了给外国诉讼赋予属人管辖权,被告必须在美国或外国法院所在国居住,在该国从事业务或在该国拥有财产,或者必须亲自从该法院接到诉讼通知或正式地在该法院应诉。
如上文所述,普通法上,如果一方在美国某州内拥有受某州法院管辖的“最低联系”,那么美国的法院通常对外国居民拥有属人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美国州的法律禁止“两次离婚”。这一原则意味着,如果在外国获得的离婚判决是以有缺陷的理由作出的,那么在同一个事实基础上再向美国法院提交离婚申请是不允许的。
判决可以在任何州执行吗?
根据美国宪法的“充分执行条款”,每一个州的判决在其它州都被承认和执行,只要作出判决的州的法院具 有合法的属人和属物管辖权。在其它州不具有效力的唯一例外情况是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离婚申请是以有缺陷的理由作出的。(如上文所述,在美国,禁止“两次离婚”的法律禁止同一个事实基础上再次向美国法院提交离婚申请。)
因此如果美国的法院作出判决,在其它州也是可以执行的。例如,纽约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内华达州有关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或强制执行加利福尼亚州有关财产分割或赡养费的判决。(但是,必须区分不同类型的判决,即,子女抚养费、赡养费和财产分割。每个州对不同判决的执行有自己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