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欠下的贷款谁还?

章剑平章剑平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人死债消”,死人的财务问题似乎没有解决的空间和必要。可是近日,南京的一位老人竟然在去世前还履行了另外一桩“契约”——归还他因养金鱼缺钱的1000元私吞公款。

当老人去世之后,他的家属前往单位还款时才得知,早在20年前,老人曾经在单位里挪用过1000元资金用来购买金鱼,这笔债务在催款的情况下,老人竟在去世前还了这笔“死债”。

然而,老人“死债”要还的事,单位却犯起了难:一方面,单位不知道老人的遗产数量,无法得知是否足够偿还这1000元;另一方面,如果冒然接收,又担心将引发更多的债务纠纷。两难之下,单位只好向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孝陵卫街道人民法庭请求帮助。

人民法庭的陆庭波法官前往单位了解情况,查看卷宗后发现,老人所欠债项发生于1995年,当时老人是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为了个人玩乐贪占了公款,并且一直未还。但是,老人的下属某财务科科长却犯了难:按规定,他应该自己填平这1000元账目缺口,可是自己每月的工资不过三四百元,家里也有老小要供养,实在是无能为力。

老人归还私吞公款,一方面表现出他自己应有的悔过之心,另一方面也满足了死前要了却的一件心事,也算是善终了。只是,老人没有考虑到,他的这一行为可能会给后事带来诸多麻烦。

私吞公款,这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所以1000元不能按照债务进行追讨。而且既然死去的人都没有关系,为什么活着的人又不能由自己决定私吞公款的去向呢?公家钱物不归公家所有还要受到法律制裁,那么私吞公款又凭什么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呢?

但不管如何,毕竟这不是一笔小数目,这笔帐虽然不应由法院来管理,但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确定一个执行人。但执行人必须本人全部承担,而不能由其遗产来埋单。如果以死逃债,不仅会助长不好的风气,还可能使死者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

其实,如果老人的家属在归还这笔借款时,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这笔借款就会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在执行程序中,只要确认了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法院就直接予以执行。

法院对于申请人的权利进行司法确认,其程序并不复杂。所以,为了避免类似尴尬和纠纷的出现,对于这种“死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或在每个月的指定时间,将老人的工资扣除,用以逐步偿还老人所欠债务,这样既保障了单位的利益不受损害,也不会让继承人在经济上遭受不该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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