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贷款有提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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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同业从业者,对这个问题还是略知一二的。 首先,按照监管要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不能直接或间接为客户购买、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融资安排提供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同时,各商业银行也都制定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一些银行从业人员利用客户关系,以咨询费、服务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名义收取回扣的情况仍然屡禁不止。这些资金最终流向不明,难以追溯。而且这种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方式更为隐蔽,很难查到具体的钱款来往。

其次,目前关于银行员工违规操作导致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管部门及法院都以“不能认定银行存在过错”为由驳回起诉,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案例并不少见。例如在刘元春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员工故意隐瞒利率风险、误导其签订借款合同并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法院就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原告作为具备一定金融知识的专业投资者,其在经营活动中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再者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银行人员违规操作而导致的客户财产损失,多数情况下是按违反信托职责责任纠纷处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能够证明其行为符合行业规范和操作流程,即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那么法院就会判银行胜诉。所以,如果客户以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操作致其损失为由提起诉讼,银行完全可以凭客户签定的协议抗辩。

最后,在现实中还有一些类似“砍头息”的现象,即客户经理先让借款客户签下金额不菲的借据(借条),然后通过内部账户走流水,实际放款时仅给借款人几万元的借款额,剩下的高达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的款项被客户经理个人吞没。遇到这种情况,客户只能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返还全部借款本息,而银行往往会以客户与客户经理之间的内部管理责任纠纷另案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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