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院子别墅是违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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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院子在历史上就是合法建筑。 《民法典》第351条有明确规定: 非居住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但是经过批准可以改变。 院子属于农村生活用房,符合上述“非居住土地”的表述;且已经建设完毕,是合法的建筑。即使房屋建成后没有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只要经批准,也属于合法建筑(尽管手续办起来可能麻烦些)。

当然,如果未经审批,那就是违法建筑了。但法律同时规定了对这种违法建筑的处置办法(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理程序):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必须依法拆除或者没收。对违法建筑物和违章建筑进行查处时,应当分别载明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 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应当限期由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强行拆除。 故此,法院判令限期拆除没有法律依据。

至于有人说我国实行的是行政许可制度,一切没有经过审批的建筑都是违法建筑。这里要注意一个是“未批先建”,另一个是“少批多建”的问题。对于两者如何定性处罚,法律条款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或起诉,又不拆除的,人民法院判决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执行的,可以强制拆除。” 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未批先建的,一般按照“少批多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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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建设的建筑。违法建筑的着眼点在于建筑物的客观违法性。从新闻提供的信息来看,本案中“西安院子”项目所涉嫌的违法情形主要是擅自变更容积率。一般来说,当土地使用权人取得了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付清了土地出让金后,在办理了立项审批等规划配套手续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后会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其中对于建筑物的容积率是法定指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容积率擅自变更的行为应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2017年新修正的《城乡规划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从报道来看,该地块的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为2.4,而“西安院子”实际的容积率只有1.1,这属于违法降低了容积率指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后进行查处时认定该行为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拆除的,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规划要求进行重建,同时应当处以相应的罚款。

我们应明确一点,即使政府和开发商当初签订有关特殊协议,也绝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容积率指标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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