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为什么实施河长制?
先放一段上海《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节选 (来源:上海市水利局网站) 全文有5100多字,但是这个问题下的答案都太官方,太正统,太文绉绉了,所以我尽量用浅显的语言来解读一下这个文件。 因为我是在水利部工作过多年,所以引用一些部里的政策文件和表述方式。但是解读的内容都是自己的理解,不对之处请大家多多指正。 这个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7年3月2日,也就是说在两年多之前,上海就开启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序幕。
其实,河长制就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在基层河湖治理中的具体化。在以往的水利管理体系中,市水务局主要管理水资源、水环境和水务工程;而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农村水利和渔业水域生态。虽然两部门都有相应的职责,但是并没有明确的分工,都是以行业管理的模式进行指导推进。而河长制则打破了这种局面,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环境保护和水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职责。
同时,通过建立河长体系,将河道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对应市管河道、区(县)管河和乡(镇)村管河,明确各级河长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可以把河长制比作为一个企业中的内部控制体系,一般我们谈到内部控制都会提到五个要素:职能分离、授权批准、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检查和问责机制。那么这五个要素同样适用于河长制。 首先,什么是职能分离?即河流的监管与管理工作不能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完成,这是防止腐败发生的关键所在。
第二,授权批准,指的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河长相应的决策权,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岗位责任,也就是各级河长要履行什么职责,必须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都要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内部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同级之间的监督,这种监督不仅包括事前、事中,还应该扩大到事后评价。
第五,问责机制,对于在工作中履职不到位的个人和单位要进行问责,以起到警示作用。 这五个方面缺一不可,只有构建起完整的内控制度体系才能有效推动工作的开展。